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審附民字第778號
原 告 尤美珠
被 告 林建國
上列被告因家暴竊盜案件(107 年度審易字第1985號),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
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4 日
刑事審查庭 審判長法 官 蕭世昌
法 官 簡方毅
法 官 呂曾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幸雪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