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審易字,107年度,628號
TYDM,107,審易,628,20181004,2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審易字第628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許慶福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
民國107 年7 月18日之第一審判決(107 年度審易字第628 號)
,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即被告許慶福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 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 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 訟法第361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許慶福提起上訴並未敘述上訴理由,且 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361 條第3 項規定,命被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敘 述具體之上訴理由書,逾期將逕依刑事訴訟法第362 條前段 規定,駁回其上訴。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4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陳彥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昱廷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4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