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審原交易字,107年度,55號
TYDM,107,審原交易,55,201810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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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審原交易字第5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德華(原名林德勇)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07 年7 月18
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107 年度審原交易字第55號),提起上訴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德華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敘述具體之上訴理由書。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 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 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 訟法第361 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不服本院107 年 7 月1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敘述上訴理由,迄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亦未補提上訴理由書,其上訴之程式顯 有未備,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敘述具體 之上訴理由書,逾期將逕依刑事訴訟法第362 條前段規定, 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9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馮浩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鄭敏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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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