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審交易字,107年度,979號
TYDM,107,審交易,979,2018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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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審交易字第979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昱豪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0
00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 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公訴意旨略以:陳昱豪於民國106 年12月26日下午,駕駛車 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桃園市龜山區文化二路往 復興三路方向行駛,於同日下午2 時57分許,進入文化二路 與華亞二路之路口前,因其行向號誌為紅燈而停等於中線機 車停等區未久,即復因右轉號誌轉呈綠燈,欲右轉駛入華亞 二路,本應注意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依當時天候及路 況,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即貿然起步前駛並右 轉,適其行向前方有施秋芬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重型機 車,因直行號誌仍為紅燈而停等於機車待轉區內,遂自後方 追撞施秋芬之車輛,施秋芬人、車倒地,因而受有頭部鈍傷 、腦震盪、頸部肌肉拉傷、胸部、臀部及右膝挫傷等傷害。 案經施秋芬提出告訴,因認被告陳昱豪涉犯刑法第284 條第 1 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經查,被告陳昱豪所犯過失傷害罪 ,依刑法第287 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施秋芬 具狀撤回告訴,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 紙在卷可稽,揆諸前 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 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潘怡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張怡婷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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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