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單聲沒字,107年度,163號
TYDM,107,單聲沒,163,201810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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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單聲沒字第163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興村
上聲請人聲請沒收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 條或第253 條之1 為不起訴或 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 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 訴訟法第259 條之1 定有明文。次按農會法第47條之1 第2 項規定,犯前項之罪者,其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犯 罪所生之物或犯罪所得,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
二、經查,聲請人就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10 6 年度保管字第3192號所扣案之現金2 萬元中之1 萬元部分 向本院聲請沒收等語。惟該筆款項為另案被告劉邦利交付農 會選舉有選舉權之人葉雲華之賄款,非供被告本案犯罪所用 之物,並已於本院106 年度選易字第3 號判決宣告沒收在案 ,此據葉雲華於桃園地檢署106 年度選偵字第6 號違反農會 法案件偵查中陳述明確,亦有同署106 年度保字第3192號扣 案物品清單、贓證物款收據、106 年度選偵字第6 號、第7 號、第11號、第12號起訴書及本院107 年度選簡上字第1 號 及106 年度選易字第3 號判決在卷可參,故此部分之聲請, 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9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程欣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韻聆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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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