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單聲沒字第148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瀚諆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宣告聲請沒收(107 年
度單聲沒字第86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邱瀚諆於民國103 年9 月4 日前某日購 買而自大陸地區輸入之運動鞋1 雙,經鑑定屬侵害德商阿迪 達斯公司之「adidas」商標權之物品,雖因無證據證明被告 係意圖販賣而輸入該運動鞋,而由檢察官以106 年度偵字第 9738號不起訴處分書對被告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然該運動鞋 仍應予沒收,爰聲請之。
二、被告行為後,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已經修正並於105 年7 月 1 日施行;沒收已非從刑,而為獨立之法律效果,除有特別 規定以外,應一律適用裁判時法,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又 商標法第98條於105 年11月30日修正公布之規定為:「侵害 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 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該規定業於105 年12月15日施 行,故就侵害商標法之物品之沒收,該規定即為刑法第38條 第2 項但書所稱之「特別規定」,而應優先適用。另違禁物 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亦定 有明文。
三、經查:
㈠聲請意旨所述關於被告輸入該運動鞋之情節,及德商阿迪 達斯公司擁有「adidas」之商標權之事實,有卷附被告供 述、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報關輸入及派件資料、刑事案件 移送書、照片、扣押物品清單、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 料檢索資料服務列印資料在卷可查,堪信為真。因此,若 該運動鞋確經合法鑑定侵害該商標權,即應依上開規定, 予以沒收。
㈡依卷附鑑定報告書,鑑定該運動鞋侵害該商標權之鑑定人 為「唐朝知識產權有限公司」(下稱唐朝公司,法定代理 人為李子為),然查:
⒈依卷附鑑別委任狀,僅有一名為「李穎甄」之人經adid as Services Ltd . 委任,而具鑑別adidas商標之專業 知識,為商標鑑定人員,得代表該公司在我國鑑別一切 查獲物品真偽。惟該委任狀並未委任唐朝公司或李子為 ,卷內又無證據證明唐朝公司或李子為有此等鑑別能力
。是上開鑑定報告,即屬無鑑定資格、無鑑定能力人所 出之報告,已無從認為是合法之鑑定。
⒉細閱卷附委任狀(中英文併行),其英文版本僅載明, adidas AG 授權Joseph Lee & Associates LTD .and Joseph Lee(即唐朝公司及李子為)就侵害adidas等商 標權之相關事務,採取必要行動等語,然中文版本多逕 載,「並授予全權能轉委任在中華民國成立之貞觀法律 事務所(中華民國統一編號:00000000)」。卷內又無 貞觀法律事務所與唐朝公司係同一之跡證。足見,在制 式之委任狀上,對於重要之被授權人範圍,竟有中英版 本不一致之草率,其實情為何,即生疑問。
⒊本院為釐清上情,①依職權查詢經濟部商業司、財政部 稅務入口網之登記資料,但以唐朝公司全名、上開統一 編號進行查詢,卻均是「無法找到符合條件的查詢結果 」、「查無資料」。②律師必須通過高考、完成訓練、 獲發證書並登錄於法務部,始能合法執業,然經本院查 詢法務部律師查詢系統,我國並無名為「李子為」之律 師。以上俱有各該查詢結果列印資料在卷可考,堪認我 國根本不存在唐朝公司或使用該統一編號之公司行號, 也無名為李子為之律師。③本院再以GOOGLE查詢唐朝公 司全名,結果顯示,網頁上之唐朝公司之地址乃「葵涌 金龍工業中心」,有網頁列印資料在卷可查,而此址與 上開鑑定報告書、委任狀所載唐朝公司之地址「臺北市 ○○區○○路○段○號臺北101 大樓27樓D 室」、「香 港九龍尖沙咀樂道25-27 號樂輝商業大廈28樓」,有完 全不同之重大瑕疵! 綜上足見,上開鑑定報告書、委任 狀具諸般不可信之瑕疵,所載之內容,自不能逕認屬實 。
⒋為求確認,本院再致電鑑定報告書上所留之電話:「00 -00000000 」,然結果卻是空號! 有電話查詢紀錄表在 卷可考。唐朝公司人去樓空、所為屢生瑕疵,又如何可 以對國際大廠之商標權進行維護,並妄論他人侵權?參 酌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4 等規定所設關於證據能力之 法理,為遏制形式似乎合格、但細查下實為草率無可信 之文件,作為刑事裁判基礎之歪風,應認上開鑑定報告 書、委任狀均不屬刑事案件之可信文書,本院即無從引 為裁判之基礎,是本件並無合法鑑定存在。
⒌排除上開文件後,卷內並無證據證明該運動鞋為侵害商 標權之物。是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5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徐漢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政學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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