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原訴字第14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江俊凱
選任辯護人 劉育志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森林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
字第8136號、第22950 號、第2337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江俊凱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二十九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江俊凱因涉犯違反森林法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 其犯罪嫌疑重大,有起訴書證據清單欄所記載之證據在卷可 稽,且被告係依法傳喚、拘提未獲,前經本院第一次發佈通 緝後始緝獲到案,經當庭諭知應於民國107 年5 月14日上午 10時30分向承辦股法官報到,報到後復經當庭諭知應於107 年6 月11日上午11時20分到庭進行準備程序,然被告竟又拒 不到庭,且依法拘提未獲,經本院再發佈第二次通緝始緝獲 到案,顯有逃亡之事實,具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 1 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而於107 年7 月29日諭知羈押,有本院107 年度原訴字第14號違反森林法 等案卷可憑。
二、茲上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前項羈押 原因依然存在,惟如被告可提供新臺幣2 萬元之保證金,得 停止羈押;如其於羈押期間107 年10月28日屆滿以前覓保無 著,即不足以具保代替羈押之強制處分,仍有繼續羈押之必 要,應自107 年10月29日起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 第108 條第1 項、第5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3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淑玲
法 官 游璧庄
法 官 傅思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呂靜雯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