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6年度,1015號
TYDM,106,訴,1015,20181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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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015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裕澤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彭詩雯
具 保 人 王蕭雲珠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6 年度偵字第25507 號),本院依職權沒入保證金,茲裁定如
下:
主 文
王蕭雲珠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 項但書及第228 條第4 項 命具保者,準用之;依第118 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 息併沒入之;第118 條第1 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 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1 條 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王裕澤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 民國106 年12月8 日訊問後,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5 萬元,由具保人王蕭雲珠為被告繳納該保證金後,即將被告 釋放,並限制住居於桃園市○○區○○○路0 段000 號,且 當庭諭知於107 年1 月29日下午2 時20分行準備程序,有本 院訊問筆錄、限制住居書、刑事被告保證書、國庫存款收款 書附卷可憑。然被告於指定之準備程序期日無正當理由未到 庭,且依法拘提無著,亦未在監、在押,本院嗣又命具保人 督同被告屆期到庭,具保人復未偕同被告遵期到庭等情,則 有本院送達證書、準備程序筆錄、訊問筆錄、拘票及警員報 告書、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資料、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 國紀錄表等在卷可稽,顯見被告已逃匿,核諸上開規定,應 依法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5萬元及實收利息。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1 條第 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2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施育傑
法 官 許容慈
法 官 陳逸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忻蒨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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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