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222號
聲 請 人 范惇律師即黃世惠之破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10月19日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新竹高爾夫俱樂部股份有限公司之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破產人黃世惠執有新竹高爾夫俱樂部股份有限公司發行如附表所示證券,該紙證券因遺失,前經聲請人聲請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134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太平洋日報107 年6 月6 日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證券,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134 號公示 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7 年9 月6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庭 法 官 周美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月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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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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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 備 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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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新竹高爾夫俱樂部股份有限公司│79-NA-000043 │普通股 │1 │1 │股東戶號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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