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925號
SCDV,107,補,925,201810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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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925號
原   告 陳曉琳即陳鳳梅
      周豐年
      陳鳳秋
      陳鳳嬌
      陳豐成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邱顯智律師
      黃文菁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阿里實業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712 萬5,724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 萬1,58
  7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繳裁判費7 萬1,587 元,逾期不補
  正即駁回其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莊仁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
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蔡美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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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阿里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