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925號
原 告 陳曉琳即陳鳳梅
周豐年
陳鳳秋
陳鳳嬌
陳豐成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邱顯智律師
黃文菁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阿里實業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712 萬5,724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 萬1,58
7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繳裁判費7 萬1,587 元,逾期不補
正即駁回其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莊仁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
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蔡美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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