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896號
原 告 雅博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振旺
被 告 柏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偉泰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20,621元(1,820,621(訴之
聲明第一項)+800,000(訴之聲明第二項)=2,620,621),應
繳納裁判費27,037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繳納,如
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郭春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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