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881號
原 告 泰山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大容科技顧問有限
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佰捌拾貳萬柒仟
陸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玖仟壹佰壹拾柒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壹萬捌仟陸佰
壹拾柒元整。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宗穎
本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董怡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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