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874號
聲 請 人 許學鋒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佘國武等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依民事訴訟
法第403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經調解,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
為新臺幣柒佰壹拾壹萬陸仟伍佰陸拾柒元,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
幣參仟元,另聲請人亦應依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含分割位
置圖)。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6 日
書 記 官 劉亭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