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867號
再審原告 張福泉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梁約翰間因對於本院106年度簡上字第
111號民事確定判決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提起再審之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萬玖仟柒佰伍
拾元,應徵再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
5條、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4條第1項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彭淑苑
法 官 周美玲
法 官 蔡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 日
書 記 官 王恬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