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之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867號
SCDV,107,補,867,20181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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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867號
再審原告  張福泉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梁約翰間因對於本院106年度簡上字第
111號民事確定判決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提起再審之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萬玖仟柒佰伍
拾元,應徵再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
5條、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4條第1項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彭淑苑
                 法   官 周美玲
                 法   官 蔡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   日
                 書 記 官 王恬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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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