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862號
SCDV,107,補,862,201810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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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862號
原   告 矽谷學校財團法人新竹市矽谷國民中小學
法定代理人 蔡文瑞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新竹市稅務局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 億7,711 萬7,654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48 萬5,82
  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繳裁判費148 萬5,824 元,逾期不
  補正即駁回其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莊仁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
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蔡美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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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