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862號
原 告 矽谷學校財團法人新竹市矽谷國民中小學
法定代理人 蔡文瑞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新竹市稅務局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 億7,711 萬7,654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48 萬5,82
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繳裁判費148 萬5,824 元,逾期不
補正即駁回其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莊仁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
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蔡美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