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竹簡字,107年度,372號
SCDV,107,竹簡,372,201810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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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竹簡字第372號
原   告 鄭合舜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合洲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3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3,87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林惠君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蕭宛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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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