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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竹小調字,107年度,1011號
SCDV,107,竹小調,1011,201810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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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竹小調字第1011號
聲 請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蔡蓮州
相 對 人 磐石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甜蜜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 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 之法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 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第2 條第2 項、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
二、經查,相對人公司之主事務所在臺北市中正區,有相對人公 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稽。揆之上開規定,應由相對人之主事 務所所在地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 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5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楊麗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筱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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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區營業處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磐石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公司新竹區營業處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