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法字第18號
聲 請 人 財團法人農業科技研究院董事長林聰賢
上列當事人聲請變更捐助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農業科技研究院捐助章程第三條准予變更為如附表所示。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 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財團法人農業科技研究院於民國102 年 11月20日報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核准設立,已聲請本院准予 登記,並發給法人登記證書在案,茲財團法人農業科技研究 院因應業務需要,經107年7月30日第2屆第9次董事暨監察人 聯席會議決議修訂捐助章程計2 條如附表所示條文,並經主 管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7年9月19日農科字第1070237077 號函許可變更,聲請人為財團法人農業科技研究院之董事長 ,爰依法聲請裁定准許該財團法人變更捐助章程如附表條文 所示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農業科技研究院捐助章程如 附表所示條文之規定,主要係將配合政府辦理協助執行農產 品產銷調節事宜列入業務範圍,及配合行政院107 年2月1日 將「軍公教人員兼職費及講座鐘點費支給規定」之名稱修改 ,乃係就該財團法人之管理方法為變更補充,業據聲請人提 出修正前後之捐助章程及修正條文對照表等件附卷可稽,而 財團法人農業科技研究院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經修正後新 第3 條條文,經核與該財團法人之設立精神、目的並不違背 ,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復經行政院農業委員 會許可變更在案,此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7年9月19日農科 字第1070237077號函一紙附卷可稽,是以,聲請人就本件聲 請准予變更捐助章程第3 條如附表所示,於法尚無不合,應 予准許。至修正後附表第14條部分則因行政院業於107年9月 17日以行政院院授人給字第10700516681號函自107年9月1日 停止適用「軍公教人員兼職費支給要點」之規定,即難再據 此要點辦理差旅費之支給,應認聲請人就此部分之聲請,即
屬無據,難予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懿中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