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聲字第275號
聲 請 人 余秀子
聲 請 人 吳上知
聲 請 人 吳建進
兼上列三人
送達代收人 吳上昆
相 對 人 吳敏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給付地租之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存有三七五租約,原 係由新豐鄉公所代收,自103年不代收,因此提存法院,因 不知相對人居住,經鄉公所查相對人已遷往日本並除籍,為 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查相對人確因遷出國外而應 送達處所不明,致聲請人無法將給付地租之意思表示通知相 對人,業據提出相對人戶籍資料、新竹縣新豐鄉戶政事務所 函及私有耕地租約附表等影本為證,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 ,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 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李文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