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7年度,543號
SCDV,107,司繼,543,201810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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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繼字第543號
聲 請 人 新竹縣新豐鄉光星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
法定代理人 許金豐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何盧珍妹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 定。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 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第1項、第2項、第30條之1,及家事 事件法第9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經本院先後二次命聲請人 文到十日內補正被繼承人之繼承系統表及各繼承人之戶籍謄 本,惟聲請人迄今未補正相關資料,有本院送達證書2紙附 卷足憑。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 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5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張淳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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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