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7年度,151號
SCDV,107,司拍,151,201810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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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151號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 理 人 呂維真
相 對 人 吳瑞華
關 係 人 邱慶顏
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 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又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將不動產讓與他人者,依民 法第867條但書規定,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抵押權人 得本於追及其物之效力實行抵押權。系爭不動產既經抵押人 讓與他人而屬於受讓之他人所有,則因實行抵押權而聲請法 院裁定准許拍賣受讓不動產時,自應列受讓之他人為相對人 ,最高法院著有74年台抗字第431號判例可資參照。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楊采樺於民國(下同)104年4月 25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關係人邱慶顏 對聲請人所欠借款之清償,設定新臺幣(下同)4,580, 000 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131年4月22日,債 務清償日期、利息、違約金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經登記 在案。嗣關係人邱慶顏於101年5月2日向聲請人借用3,810, 000元,約定利息按借款契約約定,借款期限為20年,自101 年5月2日起至121年5月2日止,分期平均攤還。如未按期攤 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逾 期加付違約金。詎關係人邱慶顏僅繳款至107年4月2日,即 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3,256,106元及利息暨違約金未 付。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嗣相對人吳瑞 華因登記原因信託,於106年9月25日登記取得系爭不動產所 有權,為此以相對人為對象,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 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其他約定事項、 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個人綜合貸款契約書、借款契約、週 轉金貸款續約增補契約書等影本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所提上開資料,核與其聲請意旨相符,且經本 院以107年10月1日新院平民寶107司拍151字第32888號函, 通知相對人與關係人得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



見,惟迄未見相對人與關係人有所陳述,從而,聲請人聲請 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六、關係人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 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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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