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債清字第110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林峻震
代 理 人 王奕淵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 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羅惠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嘉蓉
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新臺幣(下同) 2,040元(暫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5人,連同債務人,合計 6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5+1)×34×10= 2,040元)。
二、請補正釋明本件聲請理由:聲請人應詳實說明債務種類暨發 生之原因?為何積欠債務?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為何? 以及先前有無依消債條例第151條規定,向最大債權金融機 構申請債務前置協商?如雙方有合意成立前置協商,請補正 提出相關資料,包含以下事項:1.提出與銀行協商成立之完 整資料(含協議書內容、簽名、成立日期、附件每月每債權 人受償金額明細表)。2.陳報依協商已清償之金額為何,有 無毀諾?如現已毀諾無繼續依約清償,應說明有何不可歸責 於己之原因?並提出毀諾即未依約履行前之歷次還款證明( 如存摺封面及內頁、匯款或轉帳證明等)。如先前因故無法 與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成立債務前置協商,則應說明無法達成 協商之詳細原因情事。
三、請補正提出聲請人最新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 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103至105各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 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勞工保
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等件之正本到院。
四、聲請人請向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地址:臺北 市○○○路000號11樓】申請聲請人本人自101年度以來迄今 於該公司之往來證券商、股票餘額、異動表等相關資料。待 該公司查詢核發保管帳戶客戶餘額表、客戶存券異動明細表 、集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含帳號)及投資人於清算交 割銀行未開戶明細表等文件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五、聲請人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地址:臺北市 ○○路000號5樓】申請查詢歷年以來包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 或受益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待該公會核發查詢結果相關 文件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
六、聲請人請向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地址: 臺北市○○區○○街0號3樓】申請查詢本人於各金融機構銀 行之存款帳戶之餘額,待該公會核發查詢結果相關文件後, 再予一併陳報本院。
七、請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居住地為何?是否為新北市○○區○ ○街00號12樓房屋?是否為自用住宅?若為自用住宅請說明 所有權人為何,並提出該房地之最新土地、建物第三類登記 謄本;如為租屋居住,請提出最新一期租賃契約及繳交房租 之相關證明,並說明聲請人係與何人同住於該屋?是否得分 擔家庭生活費用?如無法分擔,亦請敘明原因理由。八、請補正提出聲請人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並說明聲請人之家 庭親屬狀況,有無依法應受聲請人扶養之人,以及依法應負 扶養聲請人義務之人?
【如有依法應受聲請人扶養之人,依民法第1117條規定,應 提出相關事證以釋明有何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之情形 ?居住何處?目前有無工作或投資財產或土地出租等其他收 入來源?請一併提出其等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不得省略) 、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05年度之綜合所得稅 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以及生活必要費用支出各項目之數額及 計算方法(請列出具體項目、製成表冊,並提出單據證明) ;又就扶養費部分是否由聲請人全額支出?如是,其他應分 擔扶養義務之人不負擔扶養費之理由為何?】
【所謂依法應負扶養聲請人義務之人,係指依民法第1114條 規定,應負扶養聲請人義務之人。如有,請說明人數及其姓 名?與債務人關係?並提出親屬系統圖表與其等最新之戶籍 謄本(記事內容不得省略)及聯絡方式(電話、地址或其他 可為郵務送達之地址、送達代收人等),併說明有無扶養聲 請人?如有,請提出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清算前一日回溯二年 即104年4月28 日至今,期間內所受領扶養費用之金額及其
證明文件。如無扶養聲請人,亦請敘明原因理由。】九、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租屋津貼補助 、低收入戶補助、老年津貼、國民年金等?如有,每月可請 領之金額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存摺內頁等據 實向法院陳報。此外,聲請人自聲請清算前二年即104年8月 4日至今,有無接受家屬扶養或親友資助必要生活支出費用 ?如有,請敘明詳細情形(每月或每週、金額多寡及是否固 定等),並請提出該名家屬或親友之聯絡方式(姓名、住址 、電話)、聲請人接受資助之相關證明文件等據實向法院陳 報。
一○、請按照司法院網站內供當事人下載之書狀範例區內關於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部分之書狀格式「網址:http://www. judicial.gov.tw/assist/assist03/assist03-4.asp」, 製作關於聲請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務人清冊等 件提出到院。關於本件應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 請就聲請人於聲請清算前一日回溯二年內之收入情形,應 說明於104年8月4日起至106年8月3日之期間內含基本薪資 、工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 、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 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情形?應提出相關收 入證明文件釋明其說。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 內頁等;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說明歷次工作 情形(包括工作內容、工作單位、地址、職稱、負責人姓 名等),並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 、雇主聯絡電話等,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 資料清單代替,如於某段期間內無收入,亦請陳報起迄時 間。
一一、請補正說明聲請人之學經歷情形暨有何專業技能(請簡要 陳述學歷、先前工作任職經歷、有無自學或曾接受職業訓 練考照、具備何種專業技能或其他領域之長才等)、目前 之各項收入及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地點、工作單位名稱、 工作內容、職稱、負責人姓名等),應提出最近六個月完 整之薪資明細或轉帳存摺影本。如有其他兼職收入,亦應 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 頁等;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亦應提出薪資袋及 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等,切勿 省略、遺漏記載。此外,如聲請人目前無從事正常、穩定 正職之工作?應說明詳細原因情事為何?
一二、關於本件應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請陳報說明聲 請人於聲請本件清算前一日回溯二年內之支出情形,即自
104年8月4日起至106年8月3日,期間內含伙食、衣服、教 育、交通、醫療、稅賦開支、全民健保、勞保、農保、漁 保、公保、學生平安保險或其他支出在內之所有必要支出 數額,以及應分擔該扶養義務之人數暨債務人實際支出之 扶養金額之所有支出情形為何?應提出相關實際支出證明 文件、單據釋明其說,否則本院無從可證為聲請人之必要 支出項目,自不得列入計算必要生活費用數額。一三、請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之支出情形,即包括膳食、衣服、 教育、交通、醫療、稅賦開支、全民健保、勞保、農保、 漁保、公保、學生平安保險或其他支出項目暨數額為何? 應提出相關實際支出證明文件、單據釋明其說,否則本院 無從可證為聲請人之必要支出項目,自不得列入計算必要 生活費用數額。
一四、本件據債務人先前陳報提出萬芳醫院診斷證明書數紙,就 此部分請向本院詳細說明債務人目前身體健康狀況如何? 患有何病症或傷害?該等病疾是否已經治療痊癒?如否, 目前是否仍需定期就醫診治?治療方式為何?是否影響工 作或生活自理能力?如是,請盡可能說明病發時的症狀、 或造成之不舒服或對身體之影響,或再行出具相關醫院或 主治醫師判斷聲請人所罹患疾病或傷痛致其現況仍達影響 其工作或生活自理能力之病歷或診斷證明以釋明佐證。此 外,請簡要陳述債務人目前之生活情形(三餐飲食?除 住家外其他生活起居範圍?日常及外出參與活動情形?) 如聲請人現無一固定正職之工作,即應說明目前生活必要 支出之各項費用如何支應?資金來源為何?
一五、請提出聲請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 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 送達日之後)、及所有保險單(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 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保險 契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 借款,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 ?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
一六、請陳報說明聲請人目前於日常生活或工作上所使用之交通 工具為何?如係自有之汽機車,請提出汽機車行照影本並 說明上開車輛之現值為何?如已報廢,亦請一併提出相關 文件以資證明。
一七、請說明聲請人有無包括其他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 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 產?又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清算前一日回溯二年即自104年8 月4日迄今,期間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如有,應詳述其
原因情事,據實向法院陳報。(亦即就上開財產之有償、 無償(原始或繼受)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 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得、喪、變更權利之情形)一八、請補陳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清算前一日回溯二年即自 104年8月4日迄今,有無遭第三人強制執行扣薪?或聲請 人名下財產有無涉訟或被扣押在案?如有,請陳報先前或 目前繫屬中之訴訟或強制執行程序暨其繫屬法院、案號、 股別及執行名義。
一九、本件債務清理程序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則聲請人 有何財產可作為清算財團之財產?請製作資產表並附具證 明文件詳述之。(係指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 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 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