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清字,106年度,108號
PCDV,106,消債清,108,201708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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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債清字第108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陳文忠
代 理 人 趙興偉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拾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 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饒金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沈柏樺
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新臺幣(下同)1,70 0 元【暫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4 人,連同債務人,合計5 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4+1 )×34×10=1, 700 元】。
二、請補正釋明本件聲請理由:聲請人應詳實說明債務種類暨發 生之原因、為何積欠債務、本件無法與最大債權人達成前置 協商之詳細原因,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為何?三、聲請人請向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地址:臺北 市○○○路000 號11樓】申請聲請人本人自民國101 年度以 來迄今於該公司之往來證券商、股票餘額、異動表等相關資 料。待該公司查詢核發保管帳戶客戶餘額表、客戶存券異動 明細表、集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含帳號)及投資人 於清算交割銀行未開戶明細表等文件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 。
四、聲請人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地址:臺北市 ○○路000號5樓】申請查詢歷年以來包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 或受益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待該公會核發查詢結果相關 文件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
五、聲請人請向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地址:



臺北市○○區○○街0 號3 樓】申請查詢本人於各金融機構 銀行之存款帳戶之餘額,待該公會核發查詢結果相關文件後 ,再予一併陳報本院。
六、請說明聲請人目前居住地為何?是否為新北市○○區○○路 0 段000 號17樓房屋?是否為自用住宅?若為自用住宅請說 明所有權人為何,並提出該房地之最新土地、建物第三類登 記謄本;如為租屋居住,請提出最新一期租賃契約及繳交房 租之相關證明(聲請人表示每月繳納管理費,亦請提供相關 單據供參),並說明聲請人係與何人同住於該屋?是否得分 擔家庭生活費用?如無法分擔,亦請敘明原因理由。七、請補正提出聲請人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記事不得省略), 並說明聲請人之家庭親屬狀況,有無依法應受聲請人扶養之 人,以及依法應負扶養聲請人義務之人?
【如有依法應受聲請人扶養之人,依民法第1117條規定,應 提出相關事證以釋明有何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之情形 ?居住何處?目前有無工作或投資財產或土地出租等其他收 入來源?請一併提出其等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不得省略) 、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05年度之綜合所得稅 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以及生活必要費用支出各項目之數額及 計算方法(請列出具體項目、製成表冊,並提出單據證明) ;又就扶養費部分是否由聲請人全額支出?如是,其他應分 擔扶養義務之人不負擔扶養費之理由為何?
【所謂依法應負扶養聲請人義務之人,係指依民法第1114條 規定,應負扶養聲請人義務之人。如有,請說明人數及其姓 名?與債務人關係?並提出親屬系統圖表與其等最新之戶籍 謄本(記事內容不得省略)及聯絡方式(電話、地址或其他 可為郵務送達之地址、送達代收人等),併說明有無扶養聲 請人?如有,請提出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清算前一日回溯二年 即104 年8 月至今,期間內所受領扶養費用之金額及其證明 文件。如無扶養聲請人,亦請敘明原因理由。】八、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租屋津貼補助 、低收入戶補助、老年津貼、國民年金等?如有,每月可請 領之金額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存摺內頁等據 實向法院陳報。此外,聲請人自聲請清算前二年即104 年8 月至今,有無接受家屬扶養或親友資助必要生活支出費用? 如有,請敘明詳細情形(每月或每週、金額多寡及是否固定 等),並請提出該名家屬或親友之聯絡方式(姓名、住址、 電話)、聲請人接受資助之相關證明文件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
九、就聲請人於聲請清算前一日回溯二年內之收入情形,應補正



說明於104 年8 月起至106 年8 月之期間內含基本薪資、工 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 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 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情形?應提出相關收入證明文件 釋明其說。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若為 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說明歷次工作情形(包括工作 內容、工作單位、地址、職稱、負責人姓名等),並提出薪 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等, 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如於某 段期間內無收入,亦請陳報起迄時間。
十、請補正說明聲請人之學經歷情形暨有何專業技能(請簡要陳 述學歷、先前工作任職經歷、有無自學或曾接受職業訓練考 照、具備何種專業技能或其他領域之長才等)、目前之各項 收入及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地點、工作單位名稱、工作內容 、職稱、負責人姓名等),應提出最近三個月完整之薪資明 細或轉帳存摺影本。如有其他兼職收入,亦應提出相關證明 文件,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若為打零 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亦應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 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等,切勿省略、遺漏記載。如 聲請人目前無從事正常、穩定正職之工作?應說明詳細原因 情事為何?
十一、本件據聲請人陳報聲請本件清算前兩年內支出醫藥費新臺 幣(下同)30,429元,則請詳細說明聲請人係因何病症需 支出該筆醫療費用,目前是否仍持續支出,並提出病歷、 診斷證明書或相關單據以釋明佐證。
十二、請陳報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清算前一日回溯二年內之支 出情形,即自104 年8 月起至106 年8 月,期間內含伙食 、衣服、教育、交通、醫療、稅賦開支、全民健保、勞保 、農保、漁保、公保、學生平安保險或其他支出在內之所 有必要支出數額,以及應分擔該扶養義務之人數暨債務人 實際支出之扶養金額之所有支出情形為何?是否如聲請狀 內財產及收支狀況說明書「聲請前兩年內支出」欄所載? 應提出相關實際支出證明文件、單據釋明其說,否則本院 無從可證為聲請人之必要支出項目,自不得列入計算必要 生活費用數額。
十三、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於聲請狀內財產及收支狀況說明書內所 載每月支出膳食費6,000 元、租金與管理費4,030 元、水 電瓦斯1,500 元、手機費599 元、醫療費1,268 元(兩年 共支出30,429元)、勞保費1,508 元、健保費757 元、保 險費721 元(年繳8,648 元)、日常支出1, 000元、交通



費500 元等項,是否仍係目前之支出情形?請補正提出實 際支出相關證明文件、單據釋明支出情形及必要性,例如 統一發票、消費或繳款收據、轉帳存摺內頁、醫療費用收 據等據實向法院陳報。又就醫療費部分,應補陳說明目前 是否繼續支出?如是,每月支出數額為何?
十四、本件據聲請人陳報收入來源係與配偶共同從事文具加工, 每月薪資收入約14,914元,則請聲請人詳細說明從事本件 工作之起迄時間、工作內容及工作型態,並請提供相關單 據釋明收入狀況。
十五、請提出聲請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 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 送達日之後)、及所有保險單(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 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保險 契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 借款,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 ?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
十六、請陳報說明聲請人目前於日常生活或工作上所使用之交通 工具為何?如係自有之汽機車,請提出汽機車行照影本並 說明上開車輛之現值為何?如已報廢,亦請一併提出相關 文件以資證明。
十七、請說明聲請人有無包括其他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 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 產?又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清算前一日回溯二年即自104 年 8 月迄今,期間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如有,應詳述其原 因情事,據實向法院陳報。(亦即就上開財產之有償、無 償( 原始或繼受) 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 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得、喪、變更權利之情形)十八、請補陳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清算前一日回溯二年即自 104 年8 月迄今,有無遭第三人強制執行扣薪?或聲請人 名下財產有無涉訟或被扣押在案?如有,請陳報先前或目 前繫屬中之訴訟或強制執行程序暨其繫屬法院、案號、股 別及執行名義。
十九、本件債務清理程序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則聲請人 有何財產可作為清算財團之財產?請製作資產表並附具證 明文件詳述之(係指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 、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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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