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8219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鄭合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叁仟零肆拾陸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鄭合舜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
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
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7年09月24日止累計63,046元正未給
付,其中61,265元為消費款;1,781元為循環利息;0元為依
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
,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五、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陳報債務人除戶籍地
以外,其他可資送達住居所地址,以利本命令合法送達。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樂嘉威
附表
107年度司促字第8219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鄭合舜 │自民國107年9│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1.54%│
│ │61265元 │ │月25日 │ │計算之利息 │
└──┴────┴─────┴──────┴─────┴───────┘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