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8157號
SCDV,107,司促,8157,201810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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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8157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潘宏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柒仟玖佰貳拾肆元,及其
  中本金新臺幣貳萬伍仟零肆元整自民國一0七年九月二十一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
  自民國一0七年九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期當
  期收取違約金参佰元整、延滯第二期當期收取違約金肆佰元
  整、延滯第三期(含)以上每期收取違約金伍佰元整,違約金
  每遇有連續收取三期以上情形時,以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潘宏桔於106年07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
  經聲請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
  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
  ,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二)債務人迄107年08月底尚積欠聲請人27,924元整未為
  清償(含手續費106元整、消費款25,004元整、已到期之利息
  1,614元整及違約金1,200元整),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
  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
  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
  計新臺幣25,004元整自107年09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
  率14.99%計算之利息,另以每月為一期,每期違約金計算方
  式如下:延滯第一期當期收取300元整,延滯第二期當期收取
  400元整,延滯第三期當期收取500元整之違約金,違約金每
  遇有連續收取三期以上情形時,以三期為限。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
  命令督促其履行,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五、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陳報債務人除戶籍地
  以外,其他可資送達住居所地址,以利本命令合法送達。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龔紀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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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