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7237號
債 權 人 協順興五金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俊男
債 務 人 關鍵應用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關欽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拾肆萬玖仟陸佰零肆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其餘聲請駁回(債權人未釋明貨款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依
據,故逾法定年息百分之五部分,依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後10日內,以書
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五、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陳報債務人除戶籍地
以外,其他可資送達住居所地址,以利本命令合法送達。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4 日
書 記 官 樂嘉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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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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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請求金額 │ 利息起算日 │年利率│備註 │
│ │(新台幣)│(至清償日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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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59,415元 │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6 │依票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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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76,199元 │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6 │依票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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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61,756元 │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6 │依票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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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52,234元 │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5 │貨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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