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簿冊管理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字,107年度,23號
SCDV,107,司,23,20181017,1

1/1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字第23號
聲 請 人 竹內哲即台灣關東化學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因台灣關東化學股份有限公司清算完結事件,聲請指
定簿冊管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竹內哲(男,護照號碼:MM0000000號,西元1959年3月3日生,住:新竹縣竹北市縣○○路000號8樓之1)為台灣關東化學股份有限公司之各項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台灣關東化學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 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 ,公司法第332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台灣關東化學股份有限公司已向本院呈 報清算完結,並經本院准予備查在案,爰依法請求指定竹內 哲為台灣關東化學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管人等語, 並提出同意書、護照、帳冊清表等為證。
三、經核,聲請人係台灣關東化學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台灣 關東化學股份有限公司業已清算完結,經本院准予備查在案 ,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7年度司司字第75號清算完結 案卷宗審認無訛,是以,聲請人依首揭法條規定,聲請本院 指定台灣關東化學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即無 不合,爰指定願擔任該公司各項簿冊及文件保管人之竹內哲台灣關東化學股份有限公司之各項簿冊文件保存人。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南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麗麗

1/1頁


參考資料
竹內哲即台灣關東化學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關東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