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居間報酬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6年度,88號
SCDV,106,重訴,88,20181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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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88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二十甲工商法仲不動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有發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錸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垂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居間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民
國107年8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
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650,000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115,102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
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郭春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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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二十甲工商法仲不動產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錸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