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字,106年度,52號
SCDV,106,司執消債更,52,2018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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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52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許玴誠
代 理 人 曾允斌律師
關 係 人
即保證人  許英見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代 理 人 江鴻璿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王行正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代 理 人 李國彰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代 理 人 何新台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代 理 人 簡曼純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 理 人 黃子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眾慶國際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慶霖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彬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興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
法定代理人 林翠蓉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月起,於每月三十日給付。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表所示標準之限制。
理 由
一、緣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於程序中變 更為郭明鑑,且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大眾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依法申請合併,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 承受營業之既存銀行,另其法定代理人亦變更為范志強;又 澳盛(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依企業併購法將其個人 金融讓予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述債權人 則依法向院聲明承受本件程序,有其民事陳報狀附卷可稽, 核無不合,應予准許,故債務人所提之更生方案有關上開債 權人之記載應更正如附件,合先敘明。
二、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 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 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債務人無固定收入,更生方案有保證人 、提供擔保之人或其他共同負擔債務之人,法院認其條件公 允者,亦同;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 ,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 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第62



條第2項分別亦有明文。
三、查本件債務人許玴誠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6年度消債更字 第28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 且債務人名下並無任何不動產等較高價值之財產,僅有一台 西元1995年出廠現已報廢之汽車一輛(車號:00-0000), 此有債務人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製表日期: 民國107年7月6日)及其所提之廢機動車輛回收管制聯單影 本在卷可憑。而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之更生方案經通知債權人 以書面對更生方案表示意見,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具狀表示同意,且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遠傳電信股份 有限公司及新竹區監理所均逾期未表示意見視為同意者外, 其餘債權人均表示不同意,其所表達之意見略為:請本院依 職權詳加調查其每月收入、債務人應更一般人節省開支以提 高還款金額、債務人理應積極尋找適增收入來源、並舉證說 明前借款取得之資金用途為何,有藉更生程序大幅免除債務 之意圖、償還之金額僅佔債權總額比例29.09﹪,實不符違 「債權公平受償」之原則,債務人清償成數過低等語。四、次查,債務人任職於第三人侑昇行銷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每 月薪資收入新臺幣(下同)30,000元,且其更生方案已覓得 保證人,此有任職公司薪資條及保證人許英見所出具之保證 書附卷可憑。又依債務人所提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中所載 每月必要支出為12,102元,已低於107年度臺灣省每月最低 生活費12,388元,堪認上開支出已屬合理且必要,縱依債務 人聲請更生時所審認之合理支出範圍即11,436元,而債務人 所提每月為一期,每期清償15,700元共72期之更生方案,已 將其每月收入扣除上開最少必要之支出後,所餘每月可處分 之所得即18,564元(計算式:30,000元-11,436元=18,564 元)中84.57%用以清償予各債權人,依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 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7點第1款規定,宜認債務人已盡力清 償。再者,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法目的,在於使陷於經 濟上困境之消費者,得藉更生程序清理債務,得以妥適調整 其與債權人之權利義務關係,並保障債權人之公平受償,謀 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機會,與清償成數及先前借款用途 為何無涉,而債務人所提列之生活支出並已認合理且必要已 如上述,故債權人等上開否決理由亦無足採。
五、綜上所述,本件債務人確有薪資固定收入,所提更生方案條 件已盡力清償,且亦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3條、第64條 第2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揆諸消費者債務清理 條例之立法目的,本件更生方案自應予認可。另為促使債務



人履行更生方案,並教育其合理消費觀念,故依消費者債務 清理條例第62條第2項之規定,在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全部 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附表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 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李文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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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澳盛(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盛(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侑昇行銷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眾慶國際行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