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7年度,270號
SCDM,107,附民,270,2018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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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270號
原   告 喜鴻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友芳
訴訟代理人 徐滄明律師
被   告 歐守一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07 年度易字第400 號業務侵占案件,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
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賴淑敏
                   法 官 楊數盈
                   法 官 江宜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蕭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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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喜鴻旅行社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