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265號
聲 請 人 彭意文
受 刑 人 郭正利
上列聲明異議人因受刑人犯公共危險案件,對於臺灣新竹地方檢
察署檢察官執行之指揮(107 年度執字第3089號),聲明異議,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彭意文為受刑人郭正利 之同居人,因異議人與受刑人為同居關係並育有一女,連同 異議人本人與前夫所生之二子也都仰賴受刑人扶養,是全家 生計之來源,因受刑人執行刑期導致全家陷入困境,希望能 法外開恩,賜予受刑人自新機會並改易科罰金抵銷剩餘刑期 。受刑人雖係第3 次酒駕,然本次距前次已2 年有餘,足見 已有所警惕。因受刑人入監服刑,異議人一家四口頓失依靠 ,加上異議人之父彭傳吉腦部中風,手術後仍須異議人本人 全心照料,實感心力交瘁,望體恤民困,解民之苦。受刑人 於會面時及來信中都一再表明其悔改之心,日後莫敢再犯, 顯見本次入監服刑已收教誨,達到嚇阻之效,故懇請能再行 勘酌,改易科罰金以解異議人之苦,為此具狀聲明異議等語 。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 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 條 定有明文。因而得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而聲明異議之 人,僅有受刑人本人、受刑人之法定代理人或受刑人之配偶 ,如不具上開身分關係之人,即無權聲明異議。三、經查,本件受刑人郭正利為民國55年出生,現為已滿20歲之 成年人,而本件聲明異議人彭意文為受刑人之同居人,此於 刑事聲明異議狀記載甚明,是聲明異議人並非受刑人本人, 亦非受刑人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此亦有受刑人及聲明異議 人之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各1 份附卷足憑。 故聲明異議人既非受刑人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其配偶,顯 非聲明異議之適格主體。從而,本件聲明異議於法不合,應 予駁回。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6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6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榮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家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