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竹簡字,107年度,931號
SCDM,107,竹簡,931,20181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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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竹簡字第931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峻誠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605
8、7780、8016、8173 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
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鄭峻誠犯如附表編號一至七所示各罪,各處如附表編號一至七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如附表編號四、五所示之物,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 罪 事 實 及 證 據
一、本件犯罪事實一(四)「宏明工業社」更正為「宏銘工業社 」。其他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 附件)。
二、核被告鄭峻誠犯罪事實一(一)至(六)所為,均係犯刑法 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犯罪事實一(七)所為係犯刑法第32 0條第1項、第3項竊盜未遂罪。被告犯罪事實一(三)、( 四)數次竊盜犯行,均係出於一個竊盜罪決意,在緊接之時 間內,為達成其同一犯罪目的接續所為,應屬接續犯,僅論 以一罪。犯罪事實一(一)至(七)所示各次犯行,犯意各 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被告構成累犯,有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在卷可稽,其於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 刑以上之罪,為累犯,均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加重其刑。犯 罪事實一(七)屬竊盜未遂,依刑法第25條第2 項規定減輕 其刑,依例先加後減。爰審酌被告構成累犯前科素行;其國 中畢業之學識程度、業工、未婚之家庭生活狀況;被告徒手 竊取附表編號一至六所示之物既遂、編號七未遂,編號一至 三、六至七之物均已發還,編號三至四變賣並已花用完畢之 犯罪手段及情狀;均未與附表所示被害人和解;兼衡被告犯 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應執 行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 ,依其規定。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 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 項、 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
㈠未扣案如附表編號四、五所示之物,為被告本案之犯罪所得 ,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應予沒收,如全部或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㈡未扣案如附表編號一至三、六至七所示之物,均已發還予各 該被害人(107年度偵字第6058號偵卷第65、68頁,107年度 偵字第8173號偵卷第16、25、42頁),是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5項規定不予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3項、第25條第2項、第47條第1 項 、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 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 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上訴書狀如未 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傅曉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李佳穎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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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被害人│犯罪時間、地點│竊得物品 │價 值 │所犯之罪及所處之刑│
│ │ │ │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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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彭天佐│107年5月12日下│電纜線1綑 │不詳 │鄭峻誠犯竊盜罪,累│
│ │ │午2時30分許 │(已發還) │ │犯,處拘役貳拾日,│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新竹市北區東大│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路三段403巷27 │ │ │ │
│ │ │號前停放之車號│ │ │ │
│ │ │RV-4539號自小 │ │ │ │
│ │ │貨車後斗內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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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沈建中│107年5月13日上│鋁梯1個 │1,200元 │鄭峻誠犯竊盜罪,累│
│ │ │午6時30分許 │(已發還) │ │犯,處拘役壹拾伍日│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
│ │ │新竹市香山區延│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平路二段1386巷│ │ │。 │
│ │ │130號前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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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林莉樺│107年6月8日中 │紅豆絲1箱 │300元 │鄭峻誠犯竊盜罪,累│




│ │(鼎生│午12時55分許 │(已發還) │ │犯,處拘役貳拾日,│
│ │食品南│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北雜貨│新竹市北區榮濱│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店) │路65號鼎生食品│ │ │ │
│ │ │南北雜貨店 │ │ │ │
│ │ │ │ │ │ │
│ │ │107年6月30日下│木炭2箱 │2,000元 │ │
│ │ │午9時許 │(已發還) │ │ │
│ │ │ │ │ │ │
│ │ │新竹市北區榮濱│ │ │ │
│ │ │路65號鼎生食品│ │ │ │
│ │ │南北雜貨店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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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鄭漢銘│107年6月9日下 │白鐵屑1包 │不詳 │鄭峻誠犯竊盜罪,累│
│ │(宏銘│午2時許 │(變賣) │ │犯,處拘役壹拾伍日│
│ │工業社│ │ │ │,如易科罰金,以新│
│ │) │新竹市香山區延│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平路二段1491號│ │ │。 │
│ │ │宏明工業社旁 │ │ │ │
│ │ │ │ │ │ │
│ │ │107年6月10日下│白鐵屑1包 │ │ │
│ │ │午5時許 │(變賣) │ │ │
│ │ │ │ │ │ │
│ │ │新竹市香山區延│ │ │ │
│ │ │平路二段1491號│ │ │ │
│ │ │宏明工業社旁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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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晃盛電│107年6月13上午│紙箱約30公斤│5萬元 │鄭峻誠犯竊盜罪,累│
│ │氣工程│5時許 │及銅製電纜線│ │犯,處拘役參拾日,│
│ │股份有│ │(變賣)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限公司│新竹市香山區延│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平路二段1589號│ │ │ │
│ │ │晃盛電氣工程股│ │ │ │
│ │ │份有限公司戶外│ │ │ │
│ │ │堆置區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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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鍾昊尊│107年7月13日上│白色不鏽鋼鐵│不詳 │鄭峻誠犯竊盜罪,累│
│ │ │午10時許 │桶1個 │ │犯,處拘役壹拾伍日│
│ │ │ │(已發還) │ │,如易科罰金,以新│
│ │ │新竹市西濱路一│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段189巷9弄6號 │ │ │。 │
│ │ │前 │ │ │ │
├──┼───┼───────┼──────┼─────┼─────────┤
│ 七 │南寮國│107年7月16日下│白鐵工作臺1 │不詳 │鄭峻誠犯竊盜罪未遂│
│ │小 │午2時45分許 │個 │ │罪,累犯,處拘役壹│
│ │ │ │(未遂) │ │拾日,如易科罰金,│
│ │ │新竹市東大路三│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段465號南寮國 │ │ │壹日。 │
│ │ │小校園內廚房洗│ │ │ │
│ │ │滌區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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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普通竊盜罪、竊佔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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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