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過失致死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交訴字,107年度,67號
SCDM,107,交訴,67,201810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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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交訴字第67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文相
選任辯護人 周銘皇律師
      江錫麟律師
      王炳人律師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黃文相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 起訴,本院審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卷第28頁),本院合議 庭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3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馮俊郎
法 官 王子謙
法 官 王碧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謝沛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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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