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7年度,381號
PCDV,107,重訴,381,201810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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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381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燦煌 
訴訟代理人 廖世昌律師
複 代理人 丁嘉玲律師
      郭姿君律師
被   告 鏮瑞物流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被告
法定代理人 林俞禎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邱冠文律師
複 代理人 鍾凱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一○七年度重上字第三八四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 訴訟法第18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負損害賠償責任之民事訴訟,係以臺灣 高等法院107 年度重上字第384 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訴訟之 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而該事件目前仍在審理中尚未終結 ,有被告107 年10月2 日民事陳報狀及本院107 年10月8 日 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稽,故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 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高文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廖美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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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鏮瑞物流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