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7年度,379號
PCDV,107,重訴,379,201810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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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37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新北市板橋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廖裕德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孟南薰  原住臺北市○○區○○路000號3樓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陳佳齡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洪美黛 
上列當事人間因107年度重訴字第379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
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陸佰壹拾壹萬參仟貳佰壹拾肆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玖萬貳
仟參佰捌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之規定,限該上訴人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
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映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頌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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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