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954號
PCDV,107,訴,954,201810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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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95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黃日杰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黃曉薰 
上列上訴人等與被上訴人魏國致陳坤宏巫春英洪子珺、洪
子晴間因107年度訴字第954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等提起
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貳拾萬元
,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壹萬玖仟參佰貳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該上訴人等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映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頌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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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