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95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黃日杰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黃曉薰
上列上訴人等與被上訴人魏國致、陳坤宏、巫春英、洪子珺、洪
子晴間因107年度訴字第954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等提起
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貳拾萬元
,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壹萬玖仟參佰貳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該上訴人等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映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頌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