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合約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938號
PCDV,107,訴,938,201810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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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938號
上 訴 人 鄧正民 
被 上訴人 翁邱碧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合約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9 月10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 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 之,民事訴訟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7 年9 月1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107 年10月8 日裁定限 期命其於5日內補正,上訴人業於107年10月11日收受該裁定 正本,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按。茲上訴人逾期迄未補繳第二審 裁判費,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梁馨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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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