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93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鄧正民
被 告 翁邱碧綢
上列當事人因請求履行合約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7 年
9 月1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2,486,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8,476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梁馨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