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593號
PCDV,107,訴,593,20181018,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593號
原   告 約瑟芬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承澐
訴訟代理人 張薰雅律師
被   告 潤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莉卿
訴訟代理人 林俊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二十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郭德釧

1/1頁


參考資料
約瑟芬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潤慶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慶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