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769號
原 告 許徐秀
被 告 鄭王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投資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 前段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 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同法第28 條第1項亦著有規定。
二、查,本件原告依繼承及其與被告之女鄭虹月間之投資法律關 係,訴請被告返還投資款事件,核其性質非屬民事訴訟法所 定專屬管轄事件,又被告住所設於新北市○○區○○里00鄰 ○○街00號,有被告戶籍謄本可稽(見本院卷第51頁),且 原告復未舉證被告居所設於起訴狀所載之新北市○○區○○ 路000巷0弄00號2樓,徵諸首開規定,自應由被告住所地即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 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心婷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炎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