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寄託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2749號
PCDV,107,訴,2749,201810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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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749號
原   告 劉念湘
被   告 鄭伊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寄託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 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7 月 5 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7 年7 月23日 合法送達原告,有本院民事裁定書、送達證書各1 紙附卷為 憑。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紙 、答詢表3 紙在卷可稽,其訴自難認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雅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鄭文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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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