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703號
原 告 欣記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張足
被 告 瑞億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印存芳
被 告 李筠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廠房及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 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9月7 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7年9月12日送 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廖俐婷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