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遺產分割登記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2607號
PCDV,107,訴,2607,201810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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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607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以上原告與被告楊玉絹等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被告楊XX、楊**之正確姓名,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 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或機關者,應記載其名 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 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楊XX、楊**之姓名 ,起訴程式顯有欠缺,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信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傅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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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