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訴字第2176號
原 告 陳美玲
被 告 王麒凱
上列當事人間因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07 年度審附民字第314 號),本
院於民國107 年10月2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貳拾壹萬零肆佰捌拾貳元,及自民國一○七年四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肆拾萬肆仟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 項第3 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原聲明請求被告給 付新臺幣(下同)150 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嗣將其請求之金額變 更為1,210,482 元(利息請求不變)。核原告所為訴之變更 ,係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 許。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 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 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自民國106 年4 月間某日,見網路網頁刊登 「日領高薪」之廣告,即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暱稱「山豹 」,透過通訊軟體易信之帳號為「山豹」取得聯繫,並加入 「山豹」所屬之詐欺集團,成員3 人以上之詐欺集團,擔任 車手之工作,約定其報酬為提領金額的1 %,負責提領由該 詐欺集團其他成員詐騙所得之贓款,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 有,基於3 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推由該詐欺集 團成年之不詳成員,於附表一所示之詐騙時間、所施用之詐 術,致原告陷於錯誤,而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陸續匯款共 1,210,482 元至如附表一所示之銀行帳戶內,被告則以其所 有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接獲指示後旋前往自動櫃員機 提領匯款金額(被告提領原告匯款之時、地、帳戶號碼均詳 如附表二編號4 、5 、6 所示),並交付予該詐欺集團之成 員「山豹」,因此從中獲取提款金額1 %之報酬。為此,爰
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請求被告如數賠償等語。 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210,482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原告願供 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三、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數人 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造意人 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民法第184 條第1 項、第185 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原告主張之前 揭事實,迭經被告於本件刑案偵、審時所供承,並有內政部 警政署反詐騙案件記錄表、警察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 便格式表及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等資料、被告盜領時間 、現場查獲物品、交易明細及領款之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 片、自願受搜索同意書、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搜索扣 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被告於106 年5 月1 日在新北市 ○○區○○路00號板橋農會自動櫃員機領款之監視器錄影翻 拍畫面、被告於106 年5 月3 日在新北市○○區○○○路00 0 號日盛銀行自動櫃員機領款之監視器錄影翻拍畫面、被告 於106 年5 月6 日在新北市○○區○○路000 號土地銀行自 動櫃員機領款之監視器錄影翻拍畫面、被告於106 年5 月6 日在新北市板橋區區運路30號華南銀行自動櫃員機領款之監 視器錄影翻拍畫面、被告於106 年5 月21日在新北市○○區 ○○路0 段00號彰化銀行自動櫃員機領款之監視器錄影翻拍 畫面等件附於偵查卷可稽。且被告加入「山豹」所屬之詐欺 集團實施詐騙(按遭詐騙之被害人含本件原告在內多達22人 ),涉犯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2 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 詐欺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後,本院刑 事庭依被告為有罪之陳述,裁定改以簡易審判程序審理,判 處被告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6 月在案,亦有本院107 年度審 訴字第405 號刑事判決1 份及刑事卷宗影本在卷可憑。再者 ,被告已於本院言詞辯論期日前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然其 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加以抗辯,依民 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3 項準用同條第1 項規定,應視同被告 已自認對原告主張之事實,是原告請求被告賠償其遭詐騙之 金額共1,210,482 元,於法自屬有據。四、次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 任;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 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
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 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 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 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應付利息之債務,其 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 ,民 法第229 條第1 項、第2 項、第233 條第1 項、第203 條分 別定有明文。原告主張以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算法定遲延 利息,於法亦屬正當。
五、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210,48 2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7 年4 月20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 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經核並無不合,爰酌定 相當之擔保金額併宣告之。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 項前段、第78條、第390 條第2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高文淵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廖美紅
附表一:
┌────┬────────┬────┐
│詐騙時間│所施用之詐術 │匯入帳戶│
├────┼────────┼────┤
│106 年4 │詐欺集團成員假冒│000-0000│ │月30日17│為YAHOO 電影銷售│00000000│ │時21分許│人員撥打電話向陳│80號帳戶│ │ │美玲佯稱其訂購之├────┤
│ │電影票交易過程有│000-0000│
│ │誤,造成多出50筆│00000000│ │ │交易,要聯絡信用│077 號帳│
│ │卡公司做取消動作│戶 │
│ │。隨後由詐欺集團├────┤
│ │成員假冒永豐銀行│000-0000│
│ │信用卡人員撥打電│00000000│
│ │話向陳美玲佯稱要│1號帳戶 │
│ │協助取消交易,須├────┤
│ │依指示操作自動櫃│000-0000│
│ │員機以取消云云,│00000000│
│ │致陳美玲陷於錯誤│9號帳戶 │
│ │,而依指示陸續跨├────┤
│ │行存匯款共121 萬│000-0000│ │ │0482元。 │00000000│
│ │ │號帳戶 │
│ │ ├────┤
│ │ │000-0000│
│ │ │00000000│
│ │ │4號帳戶 │
│ │ ├────┤
│ │ │000-0000│
│ │ │00000000│
│ │ │7號帳戶 │
│ │ ├────┤
│ │ │000-0000│
│ │ │00000000│
│ │ │0號帳戶 │
│ │ ├────┤
│ │ │000-0000│
│ │ │00000000│
│ │ │號帳戶 │
│ │ ├────┤
│ │ │000-0000│
│ │ │00000000│
│ │ │89號帳戶│
│ │ ├────┤
│ │ │000-0000│
│ │ │00000000│
│ │ │20號帳戶│
│ │ ├────┤
│ │ │000-0000│
│ │ │00000000│
│ │ │16號帳戶│
│ │ ├────┤
│ │ │000-0000│
│ │ │00000000│
│ │ │90號帳戶│
│ │ ├────┤
│ │ │000-0000│
│ │ │00000000│
│ │ │34號帳戶│
│ │ ├────┤
│ │ │000-0000│
│ │ │00000000│
│ │ │75號帳戶│
│ │ ├────┤
│ │ │000-0000│
│ │ │00000000│
│ │ │43號帳戶│
│ │ ├────┤
│ │ │000-0000│
│ │ │00000000│
│ │ │83號帳戶│
│ │ ├────┤
│ │ │000-0000│
│ │ │00000000│
│ │ │51號帳戶│
│ │ ├────┤
│ │ │000-0000│
│ │ │00000000│
│ │ │3號帳戶 │
│ │ ├────┤
│ │ │000-0000│
│ │ │00000000│
│ │ │1號帳戶 │
│ │ ├────┤
│ │ │000-0000│
│ │ │00000000│
│ │ │號帳戶 │
│ │ ├────┤
│ │ │000-0000│
│ │ │0000000 │
│ │ │號帳戶 │
│ │ ├────┤
│ │ │000-0000│
│ │ │00000000│
│ │ │號帳戶 │
└────┴────────┴────┘
附表二:
┌──┬───────────┬─────────┬─────┬─────┬───────────┐
│編號│提領時間 │提領地點 │遭詐騙者 │提領金額 │匯入帳戶金融機構名稱、│
│ │ │ │ │ │帳號及戶名 │
├──┼───────────┼─────────┼─────┼─────┼───────────┤
│ 1 │1、106年5月1日19時22分│1、新北市板橋區中 │陳思蘋 │12萬元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
│ │ 至25分 │ 山路1段3號1樓B1│ │ │265號帳戶、陳怡宏 │
│ │2、106年5月1日19時35分│ 京銀行ATM │ │ │ │
│ │ 至38分 │2、新北市板橋區府 │ │ │ │
│ │3、106年5月1日19時50分│ 中路29號板橋農 │ │ │ │
│ │ 至57分 │ 會ATM │ │ │ │
│ │4、106年5月1日21時48分│3、新北市板橋區府 │ │ │ │
│ │ 至52分 │ 中路21號臺灣銀 │ │ │ │
│ │ │ 行ATM │ │ │ │
│ │ │4、新北市板橋區館 │ │ │ │
│ │ │ 前東路41號台新 │ │ │ │
│ │ │ 銀行ATM │ │ │ │
├──┼───────────┼─────────┼─────┼─────┼───────────┤
│ 2 │1、106年5月2日18時28分│1、新北市板橋區中 │1、張維安 │89,900 元 │台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
│ │ 至32分 │ 山路1段22號彰 │2、吳益彰 │ │06685號帳戶、呂福展 │
│ │2、106年5月2日18時40分│ 化銀行ATM │3、王嘉御 │ │ │
│ │ 至59分 │2、新北市板橋區館 │4、陳冠宏 │ │ │
│ │ │ 前東路110號日盛│5、張麗娟 │ │ │
│ │ │ 銀行ATM │ │ │ │
├──┼───────────┼─────────┼─────┼─────┼───────────┤
│ 3 │1、106年5月2日19時18分│1、新北市板橋區實 │1、張維安 │89,900 元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 │
│ │ 至20分 │ 踐路128號郵局 │2、陳冠宏 │ │4785號帳戶、呂福展 │
│ │2、106年5月2日19時54分│ ATM │ │ │ │
│ │ 至55分 │2、新北市板橋區文 │ │ │ │
│ │3、106年5月2日20時9分 │ 化路2段175號星 │ │ │ │
│ │ │ 展銀行ATM │ │ │ │
│ │ │3、新北市板橋區文 │ │ │ │
│ │ │ 化路2段285號台 │ │ │ │
│ │ │ 北富邦銀行ATM │ │ │ │
├──┼───────────┼─────────┼─────┼─────┼───────────┤
│ 4 │1、106年5月3日18時41分│1、新北市板橋區館 │1、黃柔瑄 │199,900元 │新竹商業銀行帳號052037│
│ │ 至19時19分 │ 前東路110號日盛│2、曾皇銘 │ │00000000000號帳戶、馬 │
│ │2、106年5月3日19時43分│ 銀行ATM │3、侯巧玲 │ │玉珍 │
│ │ 至20時16分 │2、新北市板橋區館 │4、陳美玲 │ │ │
│ │ │ 前東路41號台新 │ │ │ │
│ │ │ 銀行ATM │ │ │ │
├──┼───────────┼─────────┼─────┼─────┼───────────┤
│ 5 │1、106年5月3日19時42分│1、新北市板橋區館 │1、侯巧玲 │119,900元 │台灣新光商業銀行帳號10│
│ │ 至45分 │ 前東路41號台新 │2、陳美玲 │ │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2、106年5月3日20時23分│ 銀行ATM │ │ │闕琮翰 │
│ │ 至28分 │2、新北市板橋區館 │ │ │ │
│ │ │ 前東路110號日盛│ │ │ │
│ │ │ 銀行ATM │ │ │ │
├──┼───────────┼─────────┼─────┼─────┼───────────┤
│ 6 │1、106年5月4日0時42分 │1、臺北市中山區民 │1、李柏翰 │119,900元 │台灣新光商業銀行帳號10│
│ │ 至43分 │ 生東路2段149號 │2、陳美玲 │ │00000000000000帳戶、王│
│ │2、106年5月4日19時55分│ 上海銀行ATM │ │ │家愷 │
│ │ 至20時 │2、新北市板橋區民 │ │ │ │
│ │ │ 族路212號 │ │ │ │
├──┼───────────┼─────────┼─────┼─────┼───────────┤
│ 7 │1、106年5月6日16時3分 │1、新北市板橋區民 │1、廖素敏 │1、89,800 │三信商業銀行帳號147093│
│ │ 至17時41分 │ 族路212號 │2、季成寯 │ 元 │0000000號帳戶、黃照榕 │
│ │2、106年5月6日18時14分│2、新北市板橋區區 │3、闕仲毅 │2、8100元 │ │
│ │ │ 運路30號華南銀 │ │ │ │
│ │ │ 行ATM │ │ │ │
├──┼───────────┼─────────┼─────┼─────┼───────────┤
│ 8 │1、106年5月6日18時5分 │新北市板橋區民族路│1、鄭翊雯 │9萬元 │台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
│ │ 至8分 │168號台新銀行ATM │2、袁之悅 │ │51998號帳戶、黃照榕 │
│ │2、106年5月6日18時35分│ │3、許欽瓏 │ │ │
│ │ 至38分 │ │4、李毅評 │ │ │
│ │ │ │5、李丞皓 │ │ │
├──┼───────────┼─────────┼─────┼─────┼───────────┤
│ 9 │106年5月21日17時30分至│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張登享 │3萬元 │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6552│
│ │17時31分 │2段62號彰化銀行ATM│2、楊巽閎 │ │0000000000號帳戶、侯詩│
│ │ │ │3、呂凱婷 │ │庭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