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訴字第1991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周柏成
被 告 陳聖瑞(原名陳安中)即巨寶汽車百貨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9月26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貳拾壹萬貳仟肆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中新臺幣肆拾柒萬捌仟玖佰伍拾貳元按年息百分之十點八八計算之利息,其餘新臺幣柒拾參萬參仟肆佰玖拾捌元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均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各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部分,各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 由其對被告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
緣被告於民國91年5月30日邀同訴外人蔡淑為連帶保證人, 另共同簽發本票1紙向原債權人花蓮區中小企業銀行借款新 臺幣(下同)150萬元,雙方並簽訂借款契約,約定自91年5 月31日起至96年5月31日止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其中之6 0萬元(中擔)利息按年息10.88%計付,另其中之90萬元( 中放)利息按年息15%計付;遲延給付時,除依上開利率計 息外,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依上開利率10%,超過6個 月以上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然查 ,被告至92年9月1日繳付第15期本息後即未再依約履行繳付 ,迭經催討未果,迄今雖連帶保證人蔡淑曾陸續償還部分款 項,惟至今受償不足額之部分尚餘中擔本金47萬8952元、中 放本金73萬3498元,合計121萬2450元暨利息、違約金等未 為清償,依上開借款契約約定之事項,其借款已視為全部到 期,被告應負清償之責任。又依銀行法及金融機構合併法, 原告業於96年9月8日正式以合併方式概括承受花蓮區中小企 業銀行之資產、負債及全部營業並繼續營業等語。本件爰依 據消費借貸契約為請求,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21萬2450
元,及其中47萬8952元自94年9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10.88%計算之利息,及其中73萬3498元自94年9月2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並均自94年10月3日起至清 償日止,逾期6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部分, 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 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 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 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者,視同自認,同法第280條 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亦有明文。經查,原告所為上開主張, 業據提出借款契約、授信約定書、本票、放款帳戶還款交易 明細、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文等件為證(見卷第15 至25頁),堪認原告已就其與被告間成立上開借款之消費借 貸關係、被告未依約清償等事實,已提出相當之憑證。又本 院於本件中已為發函諭命被告於相當時期提出答辯之事實及 理由,並通知到庭行言詞辯論,惟被告受合法通知後迄今未 提出書狀作何爭執或答辯聲明,亦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行 言詞辯論,揆諸上開規定,視同自認,是原告主張之前開事 實,堪信為真實。
㈡、次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 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 還之契約;利息或其他報償,應於契約所定期限支付之;借 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 之物,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7條前段、第478條前段定有 明文。再按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 約金,民法第250條第1項亦有明文。查被告向原債權人花蓮 區中小企業銀行借款未依約按期清償,依雙方間授信約定書 第5條第1項第1款約定,其就剩餘未返還之借款,得視為全 部到期,即負有返還義務。是其尚積欠原告如訴之聲明所示 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等情,堪以認定。又本件原告既已概 括承受花蓮區中小企業銀行資產負債及全部營業並繼續營業 ,則其基於債權人之地位,依據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 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 第1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兆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何嘉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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