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1980號
PCDV,107,訴,1980,201810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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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訴字第1980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林俊宏
被   告 元記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育誌
被   告 張瓊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10月
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佰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 法第24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元記食品有限公司(下稱元 記公司)、張育誌張瓊分與原告於民國105 年6 月13日分 別簽定之授信約定書第14條均約定:「立約人(即被告元記 公司、張育誌張瓊分)與貴行(即原告)所負之各宗債務 ,合意以新北地方法院或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又被告張育誌張瓊分與原告於105 年6 月13日簽立連 帶保證書約明:「……。又關於本保證書,保證人(即被告 張育誌張瓊分,下同)同意以貴行三重營業所在地為履行 地,如有紛爭而涉訟時,保證人並同意以新北地方法院,或 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授信約定書3 份、 連帶保證書1 紙(均影本)在卷為憑(見本院卷一第17、19 、21、23頁),此係就本件借款債務所生訴訟之合意管轄約 定,是本院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本件被告元記公司、張育誌張瓊分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 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 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規定,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對被告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㈠被告元記公司於106 年6 月13日,邀同被告張 育誌、張瓊分為保證人,簽發本票1 紙向原告借款新臺幣( 下同)300 元,約定到期日為107 年6 月13日,利率依原告 所定之定儲指數月指標利率加碼年息2.69%(目前為3.78%



)浮動計息,遲延履行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逾期在 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計算之違約金;逾期超過6 個月以上部分,依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㈡詎被告元 記公司僅繳息至107 年3 月13日及同年4 月13日,經原告催 討無效,依授信約定書第5 條約定,被告元記公司已喪失期 限利益,應立即全部清償,現今積欠原告借款之本金300 萬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又被告張育誌、張瓊為本 案借款之連帶保證人,應連帶負清償責任。為此,爰依消費 借貸及連帶保證之規定,請求被告連帶清償債務等語,並聲 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
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送達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 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本票影本1 紙、授信約定 書影本3 份、連帶保證書影本1 份、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定儲 指數月指標利率影本1 張、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放款帳務資料 查詢單2 紙、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放款相關貸放及保證資料查 詢單1 紙為(本院卷一第15至16頁、第17、19、21、23、25 、27、29、31頁)為證,且被告經本院合法通知,均未於言 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爭執或否認原告之主張 ,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3 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 項前段, 視同自認,堪信原告上開主張為真實。
四、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契約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 告應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 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第78條、第85條第2 項,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蔡叔穎
附表:
┌──┬────────┬───────────────┬───────────────┐
│編號│ 請求本金 │ 利息計算期間及約定利率 │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
│ │ (新臺幣) │ │ │
├──┼────────┼───────────────┼───────────────┤
│ 01 │ 2,250,000元 │自民國107 年3 月13日起至清償日│暨自民國107 年4 月14日起至清償│
│ │ │止,按年息3.78%計算之利息。 │日止,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約│




│ │ │ │定利率10%,暨逾期超過6 個月者│
│ │ │ │,按約定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
│ 02 │ 750,000元 │自民國107 年4 月13日起至清償日│暨自民國107 年5 月14日起至清償│
│ │ │止,按年息3.78%計算之利息。 │日止,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約│
│ │ │ │定利率10%,暨逾期超過6 個月者│
│ │ │ │,按約定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
│合計│ 3,000,0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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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元記食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