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56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廖述文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邱俊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8月7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 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 之,民事訴訟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即原告廖述文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繳 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裁定限期命其於五日內補正,上訴 人業於民國107年9月14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按。茲上訴人逾期迄未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有本院民事科 查詢簡答表、查詢表附卷可參,故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 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廖俐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