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1863號
PCDV,107,補,1863,201810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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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863號
原   告 謝吳雪蕙
訴訟代理人 劉凡聖律師
複訴訟代理 黃紀方律師
人          
被   告 謝村田 
      謝林秀華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薛欽峰律師
      劉又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0,437,489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279,8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蔡忠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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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