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863號
原 告 謝吳雪蕙
訴訟代理人 劉凡聖律師
複訴訟代理 黃紀方律師
人
被 告 謝村田
謝林秀華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薛欽峰律師
劉又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0,437,489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279,8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蔡忠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