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贈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1832號
PCDV,107,補,1832,201810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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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832號
原   告 訾秀英
被   告 訾張雪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
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
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
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 第1 、2 項、第77條之2 第1 項本文分別明定。經查
原告起訴聲明為㈠被告應將坐落新北市○○區○○段000 地號土
地(面積4,510 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108 )及其上同
段14371 建號建物即門牌號碼板橋區民生路三段315 號19樓之2
房屋(面積90.15 平方公尺、權利範為全部)、15826 建號建物
即門牌號碼板橋區民生路三段323 號地下一層之1 房屋( 面積44
41.38 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之114)移轉登記為原告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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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交易價格約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135,188 元,本件起
訴時系爭板橋區民生路三段315 號19樓之2 及板橋區民生路三段
323 號地下一層之1 房地交易價格約為12,871,678元【計算式:
(總面積90.15 ㎡)+(總面積4441.38 ㎡×100000之114 ×平
均交易單價135,188 元=12,871,67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是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共應核定為12,871,67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
費125,34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125,344 元,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涂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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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