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1801號
PCDV,107,補,1801,201810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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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801號
原   告 昱森地政士聯合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蘇晉得
被   告 張財木
      張傳林
      張朝益
      張蕙讌
      張玄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柒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
新臺幣壹萬柒仟捌佰叁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信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珮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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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