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801號
原 告 昱森地政士聯合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蘇晉得
被 告 張財木
張傳林
張朝益
張蕙讌
張玄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柒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
新臺幣壹萬柒仟捌佰叁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信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珮琪